基本案例:
四川省某市村民王某死在当地一村民菜地的高压电电杆下,后经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证实,死者是电击伤致死,高坠触地,其尸体旁有活动扳手,电线杆东侧地面还有一螺丝垫圈和一螺丝帽,且电线杆上可见攀爬痕迹,痕迹最高处距地面4.5米。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和相关证据的确认,能够确认死者是在攀爬高压电杆时准备偷剪电线而触及高压电从电线杆高处坠地死亡,其擅自攀爬高压电线杆的行为属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死者父母认为,高压电线周围无任何防护设施,也未设立警示标志,由于产权单位某市供电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其子死亡,因此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判决:
后经过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高压电电力线路及设备属被告供电公司,但相关证据可证实,死亡是由于自身存在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和法律、法规所禁止擅自攀登电杆的行为造成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因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依法驳回了原告死者父母要求被告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3条规定,高电压对他人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虽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案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责任范围,应按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查实的事实看,供电公司又存在免责事由,涉案高压电距地面为4.5米,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按一般的常理,该高压电杆四周均为菜地,人员活动相对较少,死者正常从此地通过是不可能发生触电事故的。而通过相关证据可确认受害人的行为属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因此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死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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