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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首例窃电刑事案件宣判

作者:卫凯 张孟涛   2010-07-16

7月15日,范县首例窃电刑事案件做出判决:范县龙王庄乡王楼村李某、原某窃取国家电能,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8000元。

据悉,3月9日范县供电局联合当地派出所对颜村铺供电所王楼村进行联合检查行动,发现该村李某、原某两家利用地下室做掩护,隐蔽走线串联窃电,检查人员当场在两家相邻的胡同中挖出了一段埋藏在地下的PVC水管,并在其中发现了线路连接线,这是一起典型的改线窃电案件。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原某采用私自改装用电线路的方法,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失效进行窃电,窃电金额总计达9290.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并做出上述裁决。

标签:范县,窃电,刑事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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