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省灌云县杨湾乡农民吴某看到有一些人靠电鱼收入可观,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花了700元钱从一家个体电器维修门市部买了一套电鱼设备。今年6月13日上午,他将电鱼器组装好后,背在身上向田间走去。在一条比较偏僻的小河前,吴某打开电源开始电鱼,然而,由于吴某身材较小,加之电鱼器电瓶很沉,他不慎滑入河中。
当天中午,吴某母亲发现吴某外出电鱼没有回来,外出寻找,直到15时许,才发现趴在河边的吴某,此时,吴某已触电死亡数小时。
15时45分,杨湾供电所接到灌云县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转来的电话,称杨湾乡有人触电身亡,供电所赶紧派出两名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已在现场拍照取证。只见吴某脸部朝下趴在河边,两只脚泡在水中,身上背着沉重的电鱼装置。据民警介绍,他们赶来时,吴某背上的电鱼器还在“工作”,发出“嗞嗞”的电流声,后被民警关闭。供电所人员拍照后返回。
次日,吴某的家人找到供电所,声称吴某是被电死的,供电所脱离不了干系,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处理结果
针对吴某家人的索赔,供电所负责人当即拿出有关法律条款,予以反驳。
《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自然河(沟)道内从事电鱼等活动,吴某利用自制电鱼器捕鱼显然是非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非法行为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吴某用电捕鱼是以赢利为目的,且电鱼装置是从“黑市”非法购取,属于国家严禁产品,因此,吴某的死与供电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吴某家人遂放弃了要求供电企业赔偿的无理要求。
法律启示
利用电鱼器捕鱼不仅危害了生态平衡,而且容易发生人员触电,危及生命。因电鱼而触电身亡的事件每年都有发生,但为何屡禁不止呢?据了解,主要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严,处罚不力,宣传不到位。
要严禁电捕,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采取强制措施是有必要的。环保、水政等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村,对“电捕”者进行依法查处,一经发现,除收缴工具、进行批评教育外,应给予经济上的处罚甚至法律上的制裁。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真正让群众意识到“电捕”的严重性、危害性,从而做到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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