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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丰县宋楼镇李某转供电受处罚

作者:于荣修 王辉   2010-08-23

8月22日,丰县宋楼镇居民李某,擅自将自家居民用电转供给邻居作商业用电,被供电所稽查人员查获。

当日,李某到宋楼供电所交电费,收费人员发现其用电量和上月相比增长好几倍,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供电所的高度重视。宋楼所立即派检查组上门对李某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李某家隔壁新开了一家食品加工房,在没有办理用电手续的情况下生产,查到了该店老板从李某家接线用电。由于李某是居民用电执行的电价每度0.5283元,比该食品店应执行的电价每度0.813元,每度便宜0.2847元,其中差价有利可图。李某这一转供电不法行为,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三十八条第三款,擅自向外转供电,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经执法人员核实,依法追补李某转供电费191元,并处以500元罚款。李某在事实面前认错,并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到宋楼供电所营业厅交纳违约用电费和罚款,并为该食品店老板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

标签:丰县,宋楼镇,转供电,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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