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从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获悉,开封县一起窃电犯罪案件近日由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100元。这是开封县因窃电被判刑的第一例。
被告人李某捕前系开封县兴隆乡蒋洼村委东岗台区的农电工。2010年4月8日,开封县供电公司从远程抄表系统上发现,开封县供电公司兴隆供电所蒋洼村委东岗台区台区低压线损持续偏高,经公司计量中心校验,该台区计量设备合格,该公司与当地公安部门判断,一定有不法分子窃电。经和当地派出所协商,4月10日晚,开封县供电公司查窃电小分队与公安部门悄悄进入了蒋洼村委东岗台区进行查窃电巡视,当晚就抓获了农电工李某从变台上窃电,李某承认了窃电事实。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李某采取绕开电表、表前接线的方式持续窃电,时间长达5年之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核实及电业部门反复核算,被告人李某盗取电量为10600千瓦时,窃电金额约为6100元,属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补交电费,缴纳罚金,开封县法院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100元。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当厅表示接受处罚,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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