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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昔日窃电受处理 今日转供遭处罚

作者:于荣修 李宗涛  2010-09-08

9月7日,江苏省丰县华山供电用电检查人员在对各变专变客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发现铸钢厂私自架设电缆,向一墙之隔的毛巾厂转供电。检查人员找到负责人告知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在征得有转供能力的用户同意的前提下,方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并与供电企业签订委托转供协议。该厂私自转供电处以17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早在今年7月21日,该客户称刚充值成功的电表充值卡无法将电量输入到表内,供电所员工遂去查看原因。该专变用户装有主、副二套表计,主表为三相四线多功能表,主要用于计量用电量,副表为三相四线预付费卡表,主要用于电费预收。细心的电力员工在将充值卡插进卡表,发现表计上显示异常码,又发现计量柜上的封铅异常。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发现封铅有人为动过的痕迹,打开计量柜发现二套表计中逢有硬物撬动的印痕,且表计上的封铅也被人为撬开后又复原。正在检查的员工随即联系丰县供电公司检查班前来取证,经校验主表较正常误差慢百分之30。证据面前该厂负责人吱唔不语,没想到采用“掩耳盗铃”之法窃电弄巧成拙,被电力员工识破,承认窃电事实,在窃电处理通知书上签字,次日补交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费12000余元。

该厂负责人后悔的说:“本来想少交电费,不但电费没少一分,反而得到加倍处罚,使厂里的信誉度大打折扣”。聪明反被聪明误,两次不法行为遭处罚,使该厂负责人追悔莫及。

标签:窃电,受处理,丰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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