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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看点】构建政府领导的社会护电体系

作者:曹树春  2010-10-09

电网设施遍布城乡各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广量大,必须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实行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社会化护电体系,势在必行。

各级政府要重新规划和设置新体制下的护电组织和管理职能,按电网设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护电工作常态机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县、乡、村三级护电网络。把保护电网设施的重点放在乡村,既要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又要加强督查,严明考核,促进基层护电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公安、城建、土地、林业与电网企业的协调配合和支持,把专管专治与群防群护相结合,做到凡事有人抓,凡线有人护,凡案有人管,编织起纵横交错的社会护电大网络。

电网企业应构筑好护电工作新平台。应建立各级公司、相关部门,供电所和农村电工参与的护电组织,列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明确职责,强化监管,除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应强化完善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技术措施,构筑起保护电力设施的主体防线。针对涉电案件查处难、打击不力等问题,应考虑按铁路公安的模式,在县级及以上供电企业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下派电力公安干警,专门负责处理查办有关涉电民事案件。

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电和依法护电工作,为电网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于1998年,作为行业性规程,其部分条款内容已远不适应现行政企分开后的电网企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适应护电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为保护电力设施的主导性法规,应该尽快修订完善。应考虑增加有关涉电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对突发性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明确事故界定和惩处细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政府领导,社会,护电体系,曹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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