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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车斗碰高压线致司机触电身亡 高压线下违法建沙场是主因

作者:沈新荣  2010-10-11

基本案例:车斗碰高压线致司机触电身亡

据报道,2010年9月30日,某市长江西路一沙场内,一辆“自卸王”货车卸沙时,高高升起的车厢挂上了半空的万伏高压线,后轮嗤嗤冒黑烟,紧接着起火。司机来到失火的后轮边查看,突然触电身亡。

“在凌晨1点多的时候,一辆‘自卸王’拉着满满一车沙从六安过来。我拿着1600块运沙钱走出屋子,就看到左后轮子在冒火。我以为是车自燃了,就连忙跑了过去,这才发现自卸王的车厢挂到了高压线,司机不在驾驶室里。我绕着自卸王找了一圈,这才发现,司机倒在冒火的轮胎边上,动也不动。”沙场老板说,“我看到司机倒在地上昏迷,就跑过去掐人中,他还是不醒。我只能连拽带抱地把他弄出了10多米远。”后司机经抢救仍然无效身亡。

据推测,当时“自卸王”挂上了高压线之后,整个车可能都带电了,车的左后轮也随之着火。司机在下车救火时候,可能不慎接触到了车厢,导致其触电了。

据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沙场是个临时的中转站,专门接收外地运送过来的沙子。据调查,造成意外的高压线是属于供电部门的,但该沙场是在高压线架设好之后,才建立起来。沙堆离高压线很近,一位调查人员说,挂上高压线的车厢大约升起了7米多高。在该沙场四周,还有很多沙场,这些沙场都处于高压线之下。

案例思考:多措并举,构建良好的用电环境

本案中,该沙场老板无视《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规的规定,不顾安全,在高压线下建沙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矛盾凸显。一些居民随意在架空电力线路通道的安全距离内建房,不仅影响到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更有一些单位在电力设施附近施工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挖断电缆、挖垮杆塔、碰坏电力设施,引起停电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供电公司可按照《电力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主动行动,取得政府的帮助,多措并举,构建一个良好的用电环境,杜绝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

一是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保护设施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法规和措施落到实处。成立政府层面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打击并予严厉处罚。

二是供电公司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三是供电公司要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安装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标识牌。将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整理成册,分门别类的进行清理。特别是对线路下的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植树等隐患,要积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请政府部门按《电力法》等法规的规定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协调清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对在清理过程中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标签:违法建沙场,货车车斗,高压线,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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