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江西省人大专家组一行来到南昌县供电公司就《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改进行调研,此举标志着一部更加详细、更具有操作性的反窃电法律条文有望出台。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自1999年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0年,该《办法》为维护江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中的很多条款已不适用,作为我国第一部地方反窃电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的滞后性,使得这部法规正遭受着空前的质疑。要求修改《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其列入明、后两年立法计划进行修改。为制定一部更加详细、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用于规范和指导反窃电工作的开展,由省人大组成的专家组一行已赴多个供电单位就《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改进行调研。
10月9日上午,调研组一行来到南昌县供电公司,座谈会上,调研组及县公司双方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凸现的的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认定、由谁认定等症结问题进行了探讨,该县供电公司认为:无论是站在公从利益、还是企业利益的角度,对于窃电量的认定都需要有一个检测鉴定机构,目前由供电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实难以令人信服;目前实施的反窃电办法仅仅是一个办法,没有执法力度,查处的窃电难以得到及时处置,在修改过程中,能否立法,或者进行司法解释,使其上升到一个法的高度,赋予其以法律的威严。同时出台一些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操作性;相关的机构、机制有待整合。日前的现实是各级经贸委由于人力、技术与经费等原因,无力履行反窃电管理职能,而供电企业虽有反窃电人力、技术和经费方面的优势,却无权履行反窃电管理职能,只有检查权,没有执法权,查处窃电出师无名,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还有就是社会认识问题。目前社会上很多人甚至单位错误地认为电是国家的,不偷白不偷,窃电是小事,窃电不算偷的意识。政府与供电部门都有责任树立并强化人们电能是商品,窃电与偷盗其它公共财物的性质一样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使窃电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增强依法用电的自觉性、责任感。
随着窃电现象呈多元化扩散趋势,窃电主体已涉及到各行各业,窃电手段比以前更隐蔽,更加多元化,并逐步向高科技、高智能发展。加大反窃电综合治理的力度是进一步优化用电环境、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确保广大用电客户与电力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供电部门期待着一部更加详细、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出台,用于规范和指导反窃电工作的开展,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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