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制经纬

法制经纬

监守自盗者应受惩处

作者:许书琴  2010-11-10

据报道,某县两名农电员工以倒拨管辖的变压器电表、少报电量等方式贪污电费4万余元,被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依法惩处监守自盗者意义重大。

个别农电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素质不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窃电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不但使国家经济遭受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影响了百姓的生产、生活和农电员工队伍的整体形象。

因此,笔者认为,供电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既要加强对农电员工的监督管理,又要加大《电力法》的宣传力度,教育农电员工依法管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洁身自好。同时,供电企业还要加大力度,对查实的监守自盗、窃电犯罪的行为,要上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农电员工监守自盗的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监守自盗,农电员工,农村电网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4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