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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违法建设触电反告供电企业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作者:赵建波  2010-11-15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高压触电人身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临沂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自《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临沂供电公司胜诉的首例高压侵权案件,也是该公司积极参照“电力课题”打官司取得的一大重要成果。

2008年7月15日,临沂市河东区陈某自家建设沿街二层住宅一套,并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某施工队,同时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同年9月16日,受雇于施工队的李某在拆二层楼顶模板时,不慎触及建筑物右侧的高压线路,被击伤坠落致残。由于高压线路产权人为临沂供电公司,后来,李某便将临沂供电公司和房主陈某、施工队一起告上法庭。

而在施工期间,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部曾及时向房主陈某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并向河东区经贸委送达了制止线下建房违法行为的书面申请。

经审理,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临沂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应诉期间,临沂供电公司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机关对于新《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规定,及时借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法部课题《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的最新研究成果,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合议庭认可了“对于高压线路下违法建设行为触电,只要供电企业已经给予安全隐患通知,并且向经贸委提出制止违法行为申请,即可不承担责任”这一裁判标准,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线下违法建设,反告供电,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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