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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打击窃电破“四难”

作者:冉涌 吴素青  2010-12-15

五部门出台意见解决查获、取证、损失认定和处理难题

12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窃电行为认定、窃电量认定、窃电金额认定、罪责认定等内容作出规定。《意见》的出台,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为维护供用电秩序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介绍,《意见》是忻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刑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将其有机结合,为依法办理窃电案件专门制定的,旨在破解长期困扰供电企业的反窃电查获难、取证难、损失认定难和处理难“四难”问题。

《意见》一改以前盗窃电能仅以“盗窃罪”量刑的传统做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性质或其他方式用电,造成供电企业电费损失,符合《刑法》第266条或224条规定的,将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销售窃电专用工具,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盗窃电能,同时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教唆他人盗窃电能,或为他人盗窃电能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构成其他犯罪并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适用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力监督检查职务的,将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还确定供电企业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窃电量与窃电金额具有法律效应,并授权其可对一般窃电行为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忻州,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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