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9日,某市供电公司在抄表后向黄某送达交费通知单,告知黄某在次月5日之前,交纳该月所用电费347.8元,逾期不交纳将加收违约金。黄某未按规定时间交费。2005年8月15日,某市供电公司用邮寄方式向黄某送达欠费通知书,告知黄某应结清欠费和违约金,逾期将按相关规定终止对其供电。黄某于当日交纳电费347.8元及违约金4.17元。黄某认为,供电企业未履行通知交费义务,造成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金,过错在供电企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返还违约金4.17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交纳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纳电费的,应支付违约金。某市供电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将交款通知书送达给黄某,并告知交费金额、交纳时间及逾期交费加收违约金,完成通知义务。黄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交费,应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3年8月8日黄某在客户过户申请书上签字,认可“今后用电愿照你局用电规则办理”;2005年9月10日,黄某在某市供电公司的居民生活用电需求表中,同意电费通知方式采用直接通知或邮寄通知。根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为供电企业如何通知欠费并送达欠费通知书。关于文书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本案中,双方对送达方式没有特别约定,供电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如果双方对送达的方式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因此,供电企业必须重视欠费通知书等有关书面材料的送达,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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