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笔者从河南陕县电业局获悉,经过历时四年的诉讼,原告水奎江诉该局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终结,该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陕县菜园乡石门村村民水永江,经与村委协商,将已批建的宅基地,换址到批建地南约50余米处,位于正在运行的10千伏线路下。后水永江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供电部门前后两次阻止,并向其下达隐患通知书,水永江仍强行违法建房。2005年10月27日,水永江的邻居即原告水奎江,帮忙其预制房顶,不慎触电致残,鉴定为伤残一级。
2006年2月17日,原告水奎江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次年,原告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仍不服,于2009年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发回重新审理。
日前,陕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水永江在高压线路下建房,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陕县电业局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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