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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线下垂钓触电身亡 鱼池经营者难逃责任

作者:何佳  2011-04-18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6日,黑龙江某县村民孙某在北泡子鱼池钓鱼时,钓竿甩线触及高压线,触电身亡。事后,孙某的儿子孙小某,将某县电业局、鱼池经营者分别告上法庭,诉请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38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电业局作为高压设施所有人,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被告鱼池经营者明知高压线路下钓鱼危险,却未尽到阻止的义务。故两被告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被告某县电业局辩称:受害人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触电身亡是自己违反了国家明文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禁止从事的行为所致;供电企业虽是高压线路的产权人,但某县电业局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鱼池经营者辩称:受害人孙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在高压线下钓鱼危险,却未采取安全措施,保护自身安全,还站在鱼池堤坝上垂钓。安全意识不强,其应对自身触电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某县电业局作为电力设施所有者,其高压线距地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孙某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被告鱼池经营者,在接受受害人孙某交款时,就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其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其不仅对鱼池管理不善,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且未尽到禁止受害人孙某在高压线下钓鱼的义务,导致孙某死亡,故鱼池经营者应承担30%的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供电设施的所有者,供电企业未在高压线下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的原因有三:1.《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受害人孙某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2.此处高压线最低弧垂为6.2米,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低于5.5米的标准。3.本案出事的地方,是远离县城的偏僻地方,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只需在重要的公路、桥梁等地方设立警示标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虽已结案,但给钓鱼爱好者再次敲响了“高压线下垂钓危险”的警钟。夏季即将来临,请钓鱼爱好者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远离高压线等不安全的地方。同时,供电企业也要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高压线下垂钓的风险防范,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法制案例,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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