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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忠告通道下堆草失火 供电部门不赔偿损失

作者:王国伦 黄以华  2011-05-16

【本网讯】5月13日上午11时许,江苏灌南县供电公司五队供电所值班人员陈忠桂接到该乡新北村姓李用户打来电话:“我家草堆因电起火,赶快来人停电抢火。”当时,管理人员徐井华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停电后处理好现场问题。 

13时15分,草堆主人李某来到五队供电所要求赔偿,理由是因电起火。所长王国伦得到情况后,立即联系五队乡派出所、五队乡司法办等部门领导,一同到新北村调查事情经过。 

经调查,李某家有四个草堆正堆在电力线路下,该所管理人员徐井华同志多次上门宣传电力保护知识,要求李某赶快把草卖掉或移走,可李某心存侥幸,仍然我行我素。不料当日突然刮起大风,将在此线路西侧崔某家超高树木刮断,断枝正好落在低压线路上,线路短路后火团落在草堆上起火。 

原因查清后,五队供电所、派出所、司法办、村委会等领导研究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经现场群众一致认定,草堆价值1000元左右,树木主人承担500元赔款,草堆主人李某因不听劝告,私自在电力路下堆放草堆,自行承担500元。派出所封所长宣读处理意见后,现场围观群众齐声叫好并受到深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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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中,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标签:赔偿损失,法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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