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电力消费者还是对电力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协商和解最大的优点是给供、用电双方都留有较大的余地,可自主的选择实现债权和履行债务的途径。例如,某供电企业在一次用电检查中得知,某用户截至目前欠费经额已达到7万余元,主要是因为该企业由于市场影响产品滞销。供电企业遂与该企业协商并达成付款协议,制定了分期付款计划,并在供电企业的帮助下,销售部分产品用以清偿。这样,在经过了6个月的还款期限后,该用户陈欠电费已全部清偿,确保了供电企业电费债权的实现。
二、支付令
供电企业对拒不履行电费债务的用电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其履行债务。用电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供电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相比仲裁和诉讼有快速便捷的特点。但适用支付令(督促程序)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供电企业与用电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其他债务纠纷指用电人作为债权人对供电企业享有债权而无法实现的,以拒交电费的方式实现债权。比如供电企业电能质量不合格导致用电人遭受损失索赔无果的,或用电人给供电人出售商品无法收回货款主张抵消权的,等等。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若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那么对于用电人改变居所、失踪或法人企业破产等情况,供电人需尤为注意。
3.供电企业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4.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方可生效。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三、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俗称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供电企业起诉用电人清偿电费应注意的问题有:
1.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电企业为了方便起诉,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选择自己临近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若无约定,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将面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2.详尽诉讼请求。为了使自己的权益最大化,供电企业在诉讼请求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自己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欠电费、电费违约金、供电企业为实现债权的花费及诉讼费等等。
3.及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难是当今司法程序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债务人在败诉后为了逃避债务的交付,往往以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这便给胜诉的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麻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供电企业在判决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四、申请破产债权
对于用电人是企业法人而破产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申报后,供电企业被列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决定破产企业的重整和和解,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从而享受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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