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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可判死刑

作者:记者 练情情 通讯员 穗法宣&  2011-08-23

为配合广州市开展的创建平安电网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备犯罪,昨日,广州市两级法院组织“创建平安电网打击涉电犯罪”集中宣判行动。当天共有8件案件分别在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番禺区、萝岗区等法院宣判,涉案9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7月底,广州全市共破获涉电案件33宗,打掉犯罪团伙1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0名,缴获铁钳等作案工具80余把、涉案车辆4辆。

据悉,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刑法》第118条、11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未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典型案例:2011年2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敖某伙同他人携带铁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白云区人和镇某配电房盗剪电线,其间电线短路发生爆炸,敖某晕倒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财产损失的修复价值为52653元。敖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电力电线修复费用52653元。

来源:广州日报 

标签:破坏,电力设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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