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经信委、法制办以及公司相关人员共聚一堂,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详细论证。
在宁夏公司大力呼吁及配合下,自治区立法部门于今年正式启动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在结合实际,广泛调研,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拟定了修正草案。修订涉及的内容共有三十余项,主要有: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方针和原则;增加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保护电力设施职责的规定;明确电力设施保护执法主体;扩大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增加对超高压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修改有关规划、项目审批的规定;增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的处理原则;增加电力企业紧急避险等规定。
此次专家论证会着重就《草案》的构架思路、指导原则、修订的内容等逐条进行了讨论。会议一致认为修订《条例》应当突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综合论证会提出来的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据了解,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和挑战,但现行《条例》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在《电力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电力法》及国务院1998年1月7日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相适应。《条例》执行中,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相当一部分电力设施保护部门作用发挥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合力。2000年至今,全区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百余起,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也屡禁不止。新兴的750千伏变电站、输电线路以及±660千伏输电线路在宁夏的建成、投运,以及电力交易场所设施,也需要《条例》相应内容给予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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