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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相邻权”,为电力线路提供绿色通道

作者:王文哲    2011-12-28

【本网讯】电力能源在为电力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在为千家万户提供着光明,成为社会活动中生产和生活必备的条件,随着其安全、方便、清洁等特点的日益展现,越来越被社会所亲睐。而电力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作为提供这种能源的载体,理应得到社会的全力保护而为其创造绿色通道。

但在实际工作中,线路走廊内的林木、建筑物及堆放物对线路造成的危害和损坏事件层出不群。电力工作者因清理线路走廊内的安全隐患而与群众发生冲突的事件也比比皆是,尤其是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时,这种矛盾更是尤为突出。更有甚者,一些居民故意在线路下栽植树木,当电力企业在清理时用来索要较多的赔偿,这无不给电力企业的工作带来难度,给输电线路的效能和安全带来隐患。笔者认为,正确适用不动产的“相邻权”可化解这一难题,并作以粗浅的分析。

一、电力线路走廊的法律规定

电力线路走廊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了如下规定:“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 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电力线路走廊的区域范围是综合了线路电压等级、输电性质、安全系数等一系列参数后得出的科学数据,将其立法具有深远的意义,目的在于给实际操作提供科学的数据和强有力的说服力和强制力。

二、电力线路与周边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根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特性,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的不动产,与周边不动产形成了相邻关系。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宅基地所有权人在建筑房屋、土地所有权人在种植农林作物或在线路下方堆放物品时,应充分考虑到电力线路相邻权,不得违法建筑、种植和堆放,否则,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消除隐患。

三、“相邻权”保护电力线路的法律解读

1.法律对电力线路走廊的保护

《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四)、不得种植竹子;(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以上条文分别规定了电力线路走廊的规划及禁止侵权的行为模式。电力线路走廊及范围由政府统一规划,一旦划定,供电企业便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犯,正如《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对妨害电力线路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置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可见,对造成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处理:

(1)拆除违章建筑物。电力企业按政府部门的规划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受法律保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在电力线路的安全范围内盖楼建屋,致使楼顶与线路之间的距离小于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而此种原因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也屡见报端,为了消除这一隐患造成现实危害,电力企业应该告知建筑物所有人这一违法事实,令其限期拆除,否则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不予赔偿损失。《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个别情况下,对于已经建好的房屋,拆除成本过大,可经人民政府的规划和指导下,在不减少电力线路效能的前提下可移动线路及设施,并要求房屋所有者承担应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

(2)修建或砍伐林木。因为林木具有自然生长的属性,林木所有人在种植林木时往往忽视了林木的后期生长对上空电力线路的危害,在电力工作者对其清理时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产生纠纷,这一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一情况,电力企业可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予以清理,或修或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经济类林木应适度修剪,对于非经济类林木及长势迅速且价值较低的林木可采取砍伐的措施。

(3)清除堆放物。众所周知,电力线路绝大部分都从农田或宅基地上空穿过,而居民在自家承包地或宅院内堆放物品无可厚非,而最为常见的为柴火、秸秆、砖头等建筑材料,但这最为常见的行为却是电力安全的最大隐患。柴火秸秆等都为易燃物,一旦失火后果不堪设想;砖头等建筑材料的堆放势必减少了导线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如果有小孩攀爬后果也不言自知。对于这些行为,电力企业应该加大巡线力度,尤其是在农忙和天气干燥的季节,发现一处处理一处,决不可纵容,对于劝阻不听者要及时备案并交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同处理。

电力企业在应用“相邻权”处理电力线路走廊内障碍的过程中,应给对方耐心劝导,宣传相应的法律知识,并积极寻求当地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的协助,使群众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由被动变为主动,真正的做到群众和企业利益相统一的良性互动。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相邻权,线路走廊,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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