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问诊:
2010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供电局的线路建设项目后,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任务全部交由包工头刘某负责。一日傍晚,兰某途经建设工地时,由于施工单位未在工地附近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兰某失足掉入电杆基坑中造成十级伤残。随后,兰某将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包工头刘某和供电局告上了法庭。
法律诊断:
焦点一 供电局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警示义务而导致受害人受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发包方供电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二 建筑工地安全责任在谁?
根据《建筑法》第45条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供电局在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施工单位设置安全围栏、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供电局还向施工单位全额拨付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公司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焦点三 本案工程管理是否规范?
《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的行为并未经供电局同意,劳务公司又将该劳务全部转让给了包工头刘某,劳务公司的做法已涉嫌转包。《建筑法》第29条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因此劳务公司在得到劳务分包工程后,应独立完成该项业务。由于劳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工程,建筑公司未尽工程管理义务,对劳务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应依法对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建设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局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然而此类案件应引起供电企业对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的思考。
标签:地面施工,无警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