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坐诊:云南电网公司文山供电局
案例问诊:
某供电局管辖的220千伏输电线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于2010年9月30日建成投运。某采石场位于该输电线#108塔右侧约300米处,自2005年起至今有开采许可的合法手续。该采石场认为:其建立、经营时间早于该输电线路的设计、建设时间,杆塔建在采石场施工的安全范围内,对石场的安全施工生产造成隐患,给石场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致使其无法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规模进行生产,造成极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赔偿搬迁重建等损失210万元。
法律诊断:
焦点一:输电线路的建设程序合法,采石场以合法权利在先为由提起诉讼,供电局如何应对?
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由于采石场距离输电线#108塔约300米,且开采方向逐步向杆塔推进,无法编制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爆破方案,因此,采石场无法按获批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只能搬迁重建。供电局据此向当地安监局及省、州工信委提出报告,请求通过启动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来应对原告的起诉行为。
焦点二: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本案供电局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责任由谁承担?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当地政府的行政审批不当。根据规定,采石场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每两年必须经过当地政府国土部门进行续期批准,然而2008年该输电线建设项目经过当地政府的路径批复后,2009年当地政府仍然批准采石场采石许可的续期。2009年当地政府审批时原告还没有在采石场投入大量设备,近期因为需求旺盛投入了较大资金,因此,原告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政审批不当造成的,当地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裁决:
原告最终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当地政府与原告达成调解,由政府补偿原告搬迁重建费用130万元。
标签:采石场,线路,搬迁损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