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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电力立法

作者:李剑兵  2013-05-07

近年来,积极参与地方电力立法成为云南电网公司一项重要的工作。从2000年力促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初尝“甜头”,到2004年颁布全国首部供用电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再到2007年颁布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电网公司十年来推动出台了多个地方性法规。

昆明是云南省唯一的负荷中心以及用电类别最全的地区,许多矛盾在这里集中体现。因此,昆明供电局意识到立法是解决电网经营中各种矛盾的治本良药,该局专门派员全程参与立法过程,为法规条文的制订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依据。2007年,《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在昆明主城四区及呈贡新城正式实施,并成为南方五省区首家按“四统一”办法担负起所有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城市。

2012年,《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这一源自昆明的立法创新得到了认可。5年多来,按“四统一”建设管理新建小区供电设施的投产项目达117个,供电用户为18.265万户,这解决了小区供配电设备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住宅小区电价高、供电服务质量差等难题。“我们很愿意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交给供电企业统建统管,因为他们的管理更加专业。”昆明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

来源:南方电网报

标签:云南电网,地方电力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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