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31日,本报刊发了《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颁布1周年的专题报道。时隔一年,本报记者再次走访供电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海口地区由于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的停电事件仍有发生。据统计,截止今年4月底,违章建筑、偷盗电线电缆、盲目施工等外力破坏行为造成主网停电事件4起,配网停电事件21起,电力设施盗窃109起。外力破坏仍然是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头号敌人”,保护电力设施形势仍然严峻。
昨日,海南特区报记者采访海口供电局有关负责人,了解部分有关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例,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作出解读。海口供电局呼吁广大民众:若发现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行为,可拨打电力客户服务热线95598举报或直接拨打110报警。该局郑重承诺:对举报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法律禁止的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根据《条例》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电力生产设施、标志物;向电力线路、变电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擅自攀爬杆塔、拉线、变压器平台等电力设施;在变电站围墙外、架空电力线路两旁放风筝、气球或“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保护区水域内捕鱼、游泳、划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杆塔、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等行为。
问:对于架空线路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高秆植物,应当怎样处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其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保护区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力企业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力企业自行修剪。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征得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问:对于确有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条例》有哪些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超过4.2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施工行为,都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施工方案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问:什么是窃电行为?窃电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使用电能为目的,采用下列手段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失效;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使用伪造、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安装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偷盗电线、电缆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原因在于线材的高收益,《条例》对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处理有什么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住所、姓名、证件号码、通讯方式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废旧金属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
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问: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生产秩序,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条例》规定,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要求,供电企业可以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断电措施。
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各种行为,《条例》均对处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破坏电力设施,根据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会被处以3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并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1:
挖沙船刮断电线 引发大面积停电
2012年12月24日中午11时25分,一艘挖沙船由东向西进入新埠岛海甸溪时,未将作业吊臂放下,刮到了正在正常供电的110千伏玉洋甸线、110千伏晋甸线等两条输电线路,玉洋甸线被完全刮断,晋甸线严重受损,导致海甸岛、新埠岛、沿江路一带供电中断。此次事件共造成海甸岛、新埠岛、沿江路一带众多用户停电,电量损失21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余万元。
案例2:
高压线下烧荒 造成停电近万户
2013年4月25日12时21分,有村民在位于澄迈郊区的110千伏那金迈线#70-#71杆塔间的线行下点火烧荒,引发110千伏那金迈线跳闸,110千伏迈岭变电站全站失压。损失电量11220千瓦时,造成澄迈地区9000用户数停电,占当地用户总数的6.79%。
案例3:
窃电6000余度 被拘役六个月
2000年2月16日,海口市居民郑某在好俗村抽水机房里偷偷将动力线路搭线接到照明线路上进行窃电,后经供电局用电检查人员检查线路发现郑某的窃电行为,并将其当场抓获。经查实,郑某窃电75天共计窃取电能6361.5度,价值折合人民币4387.4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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