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河北省电力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
——禁止在收取电费时加收或者捆绑收费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有一部分小区业主提出,目前有的物业企业和代收电费的单位,存在着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现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缴费用电,应当在条例中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
据此,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对单位和个人收取电费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
有建议提出,随着国家和河北能源产业政策的调整,条例应该增加对风能、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予以支持的内容,以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和引导性。
据此,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的电力供应体系,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
——应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有建议提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不办理征地手续,而是对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能够提高电力建设速度,但是经济补偿的标准要明确,既要保护群众的利益,又要满足电力设施建设的需要。对电力建设的征地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对待,不能一概采取不征地的办法。
据此,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应提前七日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部分基层人大代表提出,目前有的基层政府以节能减排为借口,限制一些企业和居民用户的正常用电,应当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电权利。
据此,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排放达标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电力用户权益保障”一章,第四十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实施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中断供电情形消除后未按照规定恢复供电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用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保证连续稳定地向用户供电。”第四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在显着位置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可以中断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力用户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标签:河北,电力条例,收取电费,捆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