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河北省电力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该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排放达标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该《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如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该《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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