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是电力输出大省,但近3年来,年均发生电力设施遭破坏、盗窃等事件万余起,每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4亿多元。为保护电力设施,7月25日,山西省第十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有以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擅自在杆塔上搭挂通信、广播等缆线;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破坏、损毁、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力通信设施;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飞行器、风筝、气球;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堆放或者焚烧秸秆、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等物品;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爆破、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损坏或者擅自封堵检修专用道路、在建电力设施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不得不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堆放杂物或者倾倒垃圾;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树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封闭式电缆通道内布置热力管道、易燃气(液)管道;擅自在电缆通(管)道敷设其他缆线,堵塞电缆管沟、排管通道;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