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浙江省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地方性电力法规在我省实现“零突破”。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电力相关活动建立清晰地行为准则,并为有关主体的权利要求提供法律依据,切实解决了地方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实际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条例》创新性实现了有序用电首次纳入法律法规。
据悉,《条例》由浙江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起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处理好了与上位法的关系,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以全局高度充分征询和吸收各方意见,突出浙江地方特色。《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电网设施建设、电网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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