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十八届四中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电力行业从最初的电力工业部时期到国家电力公司,乃至2002成立的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从来都没有间断过,法律业务部门也经历了政策法规司、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法律部的演变,尤其是在2014年,在打击窃电、保护电力设施、电力立法和普法依法治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法治电网正在逐步构建起来。
一、打击窃电方面
2014年年初,广东省江门供电局联合公安部门成立护电大队,完善打击窃电机制,全方位推进反窃电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一年度共处理窃电147起,追补电费410万元,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232万元,有效地维护了用电秩序和企业权益。3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东莞一公司需向东莞供电局支付全部少计电费、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及相关利息合计546.92万元,深圳一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东莞地区首例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回被窃电量损失,并支持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的案件,树立了通过民事诉讼打击窃电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7月,河南商丘供电公司上半年共查处窃电户85户,追补电费及违约金98万余元,并聘请反窃电技能专家,对常见窃电方法、窃电的查处、反窃电工作流程等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反窃电水平。
8月,经过连续多日的架网布控和蹲坑守候,涉嫌多次盗窃河北省保定联通公司清苑分公司下设基站电能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保定清苑警方成功抓获。 经查,张某自5月份以来,累计盗窃基站电能约10000千瓦时,合计7000余元。经审讯,张某对其多次盗窃联通公司基站电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刑事拘留。9月,经过广州荔湾警方近三年侦查,以陈某为首的黑帮团伙落网,该团伙通过涉“黄赌毒”违法违规经营和实施盗窃电力、高利转贷、绑架、敲诈勒索、追收赌债等行为大肆聚敛钱财,从2008年开始,陈某团伙与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盗窃电力,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1400多万元,目前警方已抓获6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51人,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12月,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共查实并按规定处理违章窃电户数1060户,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共计1408.18万元,并主动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移送案件7件,电力主管部门立案6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3件;主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窃电事件,公安机关立案3件,行政拘留2人,成绩斐然。
二、保护电力设施方面
2014年年初,厦门供电公司与警方联手开展节前电力设施盗窃查处专项行动,共查出3个帮助盗窃电力设施“销赃”的废品收购站,没收站内导线、电缆、铜牌等非法收购物件,并带回收购站主人协助侦查,力争在春节前铲净销赃点,保障节日供电安全。5月,重庆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三家单位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向市民普及《电力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保护“三电”设施的全民意识,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为市民提供咨询答疑123人次,赠送电力防盗器150个。同月,凤翔县公安局经过艰苦侦查,历经一年多时间,成功打掉一个特大系列破坏、盗窃电力设备犯罪团伙,将10名团伙成员全部抓获,成功侦破涉及山西、陕西、四川、河北、内蒙古五省区多地破坏、盗窃电力设备案76起,涉案价值高达220余万元。6月,疆南供电公司积极主动与喀什地区综治委和住建局协调沟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建设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市)综治委、住建局和供电公司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同月,深圳供电局局法律事务部与业务部门开展法律风险专题研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地质灾害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责任,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力求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中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涉案金额高达39.5万元的云南省当年第一个挂牌督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圆满告破,进入庭审阶段,这已经是上一年以来云南电网公司和省公安厅协作共同破获的第六起省级挂牌督办案件。云南电网公司自2005年在南方电网层面首家成立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中心,不断完善警企协作共同打击涉电犯罪长效机制,全省16个州、市,103个县(市、区)的分中心、办公室已经建立,由三级公安机关与电力企业携手搭建的打、防、管、控工作平台已经形成。
8月,上海市电力公司和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就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深度研讨,并把调研的成果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立法机构和最高两院有关部门提交,以便推动国家对这类犯罪破坏行为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月,广西自治区防范和打击电力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广西电网公司联合组建的广西防范和打击电力违法犯罪中心正式揭牌成立。截至9月,广东省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发案数1168件,同比下降58.26%;全省共破获“涉电力”刑事案件近8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超过80人,捣毁犯罪集团39个,仅用两年时间,就提前并超额完成计划拟定的“3年内发案数和案值数双下降50%”的工作目标。12月,梧州供电局与梧州市公安局联合制作完成首部电力设施保卫宣传片,向市民讲述高压线下禁止建房、电线杆旁禁止挖土以及违章施工、树障、外力破坏等行为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电力设施停运的后果,以视听方式向公众展现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和宣传电力设施保卫法律法规,并在梧州市电视台、户外视频和微信、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动态宣传播放,改变了以往发传单的简单宣传方式。重庆市全年累计发生盗窃电力设施刑事案件163起,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3%,直接经济损失为117.78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5%,共抓获盗窃电力设施嫌犯106人,打击犯罪团伙9个,刑拘95人,逮捕43人,起诉24人,使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的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电力立法方面
2014年,为加快推进《电力法》修订工作,国家能源局召开《电力法》修订稿汇报会,起草组从《电力法》修订的工作思路、重点内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和说明,究竟何时出台还属未知。1月,由贵州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和贵州电网公司共同起草的《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经贵州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明确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从建设到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立法授权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调整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省政府规章,体现了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精神。在广西电网公司的大力推动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已将《广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2月,为解决客户端管理空白的问题,南宁市政府将《南宁市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列为政府规章制定项目,计划年内出台,《办法》将明确建立隐患整治协调机制,从社会公共安全角度建立行政强制措施。3月,浙江省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电力相关活动建立清晰地行为准则,并为有关主体的权利要求提供法律依据,切实解决了地方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实际面临的许多问题。
5月,贵州省能源局组织召开《贵州省电网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联合起草工作会议,旨在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6月,《河北省电力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该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排放达标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明确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7月,《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条例(草案)》提交一审,规定因电力设施建设给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电力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补偿对因此造成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政府应依法给予原海域使用权人相应补偿。8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联合召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该省近3年来共发生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32000多起,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1.35亿元,《条例》突出该省特色,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与矿产企业的关系处理,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等电力设施的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的,开采企业不得开采压覆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煤炭等矿产资源,应当提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商定保护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9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电力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和权利,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工作机制和合力,有效解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主体缺位、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等重要问题。上海市电力公司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总结地方性法规立法经验,形成了有效可行的地方立法推动机制,通过该机制,《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得以正式列入上海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并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11月,《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方面补充充换电站等新能源设施;增加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域;规定电力企业巡检权受法律保护;细化了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职权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等。12月,珠海供电局起草了《珠海市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草案)》,并提交市法制局及市人大进行审核,该《规定(草案)》着重就高杆植物的砍伐、用电检查人员的人身权、妨碍电力设施责任的追究、如何处理电力设施保护中的突发事件及供用电事故责任划分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草案)》相关立法工作已列入2015年珠海市首个立法审议项目。
四、普法及法治建设方面
2014年年初,云南电网公司统计上一年度新发各类案件96起,结案93起,败诉19起,败诉率20.4%,同比下降了42.2%;案件实际赔偿289.8万元,同比下降了66.8%,实现了败诉率及经济损失额双降的目标。新发案件中有10起是主动提起的诉讼,其中1起是因行政单位行政许可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改变了以往不敢打行政官司的现状。3月,四川电力公司从普法形式和内容上做文章,组织力量制作6部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安全的动漫宣传短片,在川内部分地区试播,深受群众喜爱,取得了良好的普及电力法律的效果。5月,南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检修试验中心首次发布《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指南》,该指南对照中心岗位业务梳理内容和日常法律工作咨询热点,分物资采购、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劳动用工、设备维护五个板块梳理出32项风险点,对应编制法律分析及控制措施和标注相关法律法规,探索“辨识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的依法经营闭环管理模式。5月,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第二年度的评价结果,南方电网公司首次被评为A级,在113家中央企业中排名第23位,其中,“法律诊所”作为公司创新的一种法律服务模式,是近年来公司不断提升法律工作水平的一个缩影,目前该公司已建成“法律诊所”80个,其中新建诊所45个,解答咨询1.6万次,提出法律解决方案3987个。截至6月,上海电力公司严格按照国网公司已发布的通用制度,汇总整理需废止的本部层面规章制度54项、管理标准35项、基层单位规章制度182项、管理标准29项,总计废止制度236项、管理标准64项,做到通用制度取代旧有庞杂的制度标准,提升国网公司通用制度的一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9月,广东电网公司出台法律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作方案,明确计划用2至3年时间,打造包含劳动用工、市场营销、电网建设、物资采购、安全生产等业务在内的法律工作专业化团队,并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备法律力量,地市供电局辖区内法律资源向法律服务中心集中,实现地市供电局层面法律资源的集中管理。同月,内蒙古电力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会召开,全区电力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启动。电力行政执法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交流会明确建立政、警、企联动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模式。10月,云南电网公司和广西电网公司积极推广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目的是通过以系统为载体,最大化的实现法律业务的一体化、精细化及标准化管理,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11月,青海电力公司荣获青海省“六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称号,宁夏电力公司邀请自治区安监局专业人士为该公司系统干部员工进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题辅导讲座。12月,广西电网成立南网首家公司律师办公室,目的是为公司法律人员争取公司律师身份,使其享受与社会律师同等的职业权利,增强其案件处理能力。 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国网冀北电力公司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设立普法宣传栏,举办法律顾问培训班,召开反窃电典型案例分析会,组建 “普法讲师团”等形式,强化全员法制意识,助推公司法治企业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无视不足。部分地方、部分领域和部分岗位对法律重视程度不够,依然停留在“口号”领域,势必最终栽“法律”的跟头。另外,徒法无以自行,法律队伍建设尤为重要,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功不可没,但近几年来由于职业发展瓶颈问题造成人员流失不少。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新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还没有研究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面临难题。2015年,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一号文件《关于全面建设法治企业的意见》发布,文件强调,要全面建设法治企业,全面加快特高压电网发展。有人说,法律的春天来了,其实更确切的说法是,法治的脚步越来越近了,我们谁都无法阻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