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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公司举行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会

作者:记者 彭文蕊 通讯员 吴宇霆  2015-03-16

  “通过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希望大家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王良友在3月11日召开的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视频会议上强调,各单位要逐条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杨晋柏出席会议,公司安全总监、总工程师许超英主持会议。


  “ 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更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家要把压力变成落实、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将安全生产责任传递、落实到每一个层级、每一个岗位。”会上,王良友就如何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公司党组的要求,分层、分级管理,狠抓安全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各单位要认真自查,及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作为自查与抽查的重要事项。


  王良友指出,各单位要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和解读新《安全生产法》条款。同时,借宣贯学习的机会,重温电力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此外,当前还要重点抓好人身安全管理。”王良友认为,安全生产中的以人为本,首先就体现在员工的人身安全上。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培训,特别要抓好作业现场“两票三制”的执行。其中,“两票”是管好员工人身安全的最重要制度,任何时候不能动摇。


  在系统风险防范方面,王良友强调要守住底线,确保不发生重要客户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安全生产不只是生产部门的事,安全生产是一个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王良友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设备运维管理和电网风险防范的落实,没有健康可靠的设备,就不可能有坚强稳固的电网。


  公司副总工程师,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国家安监总局专家详解新《安全生产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有何特点?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3月11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召开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视频会议,邀请国家安监总局专家进行详解。公司副总经理王良友、杨晋柏出席会议,安全总监、总工程师许超英主持会议。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综合法,修订后的法律更成熟、更缜密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会上,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兰群足从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主要内容,修订的必要性及总体思路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既有高度的概括,也有详细的条文解读和大量具体的案例讲解。


  兰群足说,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是突出核心,严肃问责,强化监督,重在预防。即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这个核心,全面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构建了一个多主体、多层次的监督格局,建立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个宗旨、1个方针、11项基本法律制度和30项新规定。其中,1个宗旨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始终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1个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其中“综合治理”为新增内容;11项基本法律制度中,新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4项制度;30项新规定中,主要涉及提升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责任追究等方面。


  本次视频会议在公司总部设主会场,各分子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共设分会场526个,全网约13120人参加了培训。当天下午,所有参培人员进行了新《安全生产法》考试。

 

  主要条款解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一是强调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强调建立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机制。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解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是“停止供电”,这就要求我们在接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决定后,及时通知相关用户,并依规采取停电的措施。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来源:南方电网报

标签:南网公司,安全生产法,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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