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已批准福建省物价局提出的居民电价调整方案,同意将福建省电网直供区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度)提高1.8分钱。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为鼓励节约、防止浪费,兼顾低收入居民的利益,在调整电价的基础上,同意福建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分档累进加价制度,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按每千瓦时0.43元执行;月用电量在151~400千瓦时的按每千瓦时0.44元执行;月用电量在401千瓦时以上的按每千瓦时0.50元执行。合表用户不实行累进加价,按每千瓦时0.44元执行。调整电价自今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