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调整福建省居民生活电价的通知》。
通知明确,11月1日起,福建电网直供区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调整,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同时,居民生活用电采取分档累进加价制度,按月用电量多少,分为每千瓦时0.43元、0.44元、0.50元三个档次。
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按每千瓦时0.43元执行;月用电量在151~400千瓦时的按每千瓦时0.44元执行;月用电量在401千瓦时以上的按每千瓦时0.50元执行。合表用户不实行累进加价,按每千瓦时0.44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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