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下发“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决定,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从12月1日起调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报云南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在听取和吸收云南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进行调整。
云南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从2004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度提高0.048元;居民电炊用电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度提高0.042元。
对云南省自2000年以来实行的居民生活用电超基数优惠政策也予以适当调整,相应提高优惠基数。具体规定是:对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电优惠基数从原每户每月60度提高到100度;100度以内的基数电量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100度的电量按调整后的居民电炊用电价格执行。
对省电网范围内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45个县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调整,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从2004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由每度0.402元调为0.43元,2005年12月1日起调到每度0.45元。对已完成农网改造尚未实行同价的农村到户电价,仍然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过渡价格;对未实施农网改造的,仍按云南省发改委规定的每度不超过0.80元的最高限价执行。
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每户每月30度以内的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来的价格水平,超过的部分与其他居民执行相同的政策。对农村“五保户”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用电的保障问题,各地也要予以高度重视,具体的扶持补助措施由供电企业负责,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004-11-30)标签:云南,居民电价,12月1日,上调,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