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论道

管理论道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2004-12-06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两方面内容规范在同一条例中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设定和落实途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在电力线路杆塔、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等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不得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不得擅自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违反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指出,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汕头市电力建设日新月异,至2003年底拥有500KV变电站1座,容量150万千伏安;110KV以上变电站42座,容量248.2万千伏安。今年供电量依然呈现稳步增长态势,1~10月累计完成63.19亿千瓦时,比去年同期增长15.72%,全年供电量有望达到76亿千瓦时。即将实施的《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为汕头电力建设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4-12-6)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2,010-63231638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