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对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六名犯罪分子予以宣判,打击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003年11月至2003年12月,罪犯王某、张某等人相互勾结,携带断线钳、杀猪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南漳县九集镇徐家寨村、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西湾村、宜城市郑集轩庄村等地,乘夜深无人之机,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线4次,盗得电缆线789米,价值17565元。偷割正在使用的电线6次,盗得钢芯铅绞线5130米,价值14285元。盗窃作案一次,盗得价值2700元的耕牛一头。销赃获款共计6685元。
罪犯王某等人, 乘夜深无人之机,偷割正在使用的电线和通讯电缆线,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罪犯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罪犯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罪犯杨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罪犯金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罪犯胡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罪犯曾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南漳县供电公司 潘发沛 李绍杰) 200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