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已批准《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覆盖范围包括省内所有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其中72家电力企业被确定了完成脱硫重点项目的最后期限。
按照该《方案》的要求,2000年以后批准的新、改、扩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并与发电设备同时投运。2000年以前的要分期分批建脱硫设施。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不得新、扩建燃煤纯凝火力电厂,严格控制新、扩建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到2007年1月1日,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均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72家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成为重点监督的对象,要求今年年底前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燃油)发电机组,2010年年底前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从2005年起,各地要根据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制订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装置的政策,提高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和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额度,在竞价上网中优先上网,在电网运行中保证其全负荷发电时间;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制度。 (记者 芦燕娟)200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