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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综合台区实行分类电价调整

  2005-06-20

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鞍山市农村综合台区用电价格和专用台区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日前有所调整,具体标准为:每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94元、非(普)工业0.92元、商业0.98元、农业生产0.55元,比现行的每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90元和商业0.94元的标准分别上调0.04元。
   
据了解,此次价格调整是由于国家发改委为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实施煤电电价联动,分别于2004年6月和今年5月两次上调了目录电价标准,平均影响电价上涨0.081元。两次调价调整后,虽然供电公司对农电的趸售电价上调了,但对农村终端用户的用电价格未做调整。农村电网改造后,由于变、线损失率降低,所以此次价格只上涨了0.04元,比国家调整标准降低了0.041元。
   
另外,此次对专用台区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大部分用户每千瓦时降低了0.009元。两项价格调整后,年可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680多万元。 (2005-06-20)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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