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破坏电力设备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该案中的21名被告中获刑最轻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名主犯中除吕远被判处死缓外,其余3人都被判处死刑。
今年4月22日上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黄建兵等21人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抢劫罪一案。检察院指控的三项罪名共有85起犯罪事实。
21名被告中大部分是四川来疆打工人员,小学文化程度居多,年龄都在30岁以上。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建兵等人从2003年6月起至2004年12月,频频在柴窝堡水厂、兵团104团、安宁渠、东山区、米泉、吐鲁番、阜康、轮台县等地盗割钢芯铝绞线,而且他们盗割钢芯铝绞线每次都在千米以上,其中有一次竟盗割了9000米,总价值45340元。
由于黄建兵等被告在2003年11月30日盗割了柴窝堡水厂正在生产中的25档总长3750米的钢芯铝绞线,造成柴窝堡水厂停产506小时31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719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建兵等21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收购赃物的犯罪活动,后果特别严重。其中仅第一被告黄建兵参与破坏电力设备37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0396.9元;参与盗窃13起,盗窃价值158875.2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董蓉)200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