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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直供区实行城乡分类用电同价

  2005-09-20

8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淄博市直供区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问题的批复》,规定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五区及高新区内,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电量实行同网同价,自9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原农村各类用电结交电价停止执行。

山东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于2002年实现了同价,但大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非居民生活照明等其他各类用电,城乡仍执行不同的电价政策,农村用电价格大大高于城市电价。造成城乡用电价格差别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政策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的电能损耗、低压电路损耗、维修维护费用以及农电工工资等项费用,全部由农民承担。淄博市通过近几年的农村电价整顿和农网建设改造,大大降低了农村变损、线损,农村电价也已经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但每千瓦时仍然高于城市近两角钱。城乡用电价格的这种差异,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电价政策,淄博市此次实行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采用的是全市城乡用电量加权平均、统一均摊的办法,将由农民独自承担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的差价部分)改由城乡用电户共同承担。实行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仍维待现状不动;城市其他类用电价格在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农村非工业及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用电、农业生产三类用电电价下调,降价幅度平均在22%以上。

实行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后,农村用户凡是自愿向供电部门移交电力资产的,供电部门应予以接收,并执行城乡同网同价电价政策。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各类农村用电、城市商业用房及其他转租用房用电等,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对产权所有者单位供电电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后,农民的经济负担将大幅度降低,农村电网维护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农村用电市场的巩固和开拓,必将进一步提高农村用电管理水平。 (孙瑞红 远德亮)2005-09-20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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