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酒泉市第一届二次人代会议上人大代表徐升国同志提出的“关于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降低农村中小学及村委会照明电价的建议”,酒泉市物价局会同嘉峪关电业局和酒泉供电所等部门深入全市农村中小学和村委会,调查了解农村中小学及村委会照明用电价格,并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两次上报省物价局并多次予以协调,取得了省上的支持,七月份省上即给予了明确答复,以甘价商[2004]218号文决定从2004年7月25日起将农村中小学照明用电价格由原来的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即由原来每千瓦时0.87元降低为每千瓦时0.47元,每千瓦时降低0.40元,每年可为全市农村中小学减轻电费负担约180万元,从而节约了教育经费,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好评 。(200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