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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力设施不得随便收购 威海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2005-10-28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全市电力生产安全,威海市日前出台了《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办法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等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值得一提的是,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时,必须交验电力企业或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

另外,未经批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蔬菜大棚等设施。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蔬菜大棚等设施,业主应当确保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线路安全。

据悉,凡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将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威)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废旧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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