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湖北省反窃电条例》在省长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预计年后转入正式立法程序,并于2006年在省人大获得审议通过。
据悉,湖北每年大约有3.4亿千瓦时电量被窃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6亿元。2004年,全省共查获窃电案件10228起,然而追回电量不足当年被窃电量的10%。
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公共资源严重流失,而且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威胁电网安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湖北电网作为东西互联的通道、南北互济的枢纽,全国联网的中心,其安全地位十分重要。窃电行为轻则烧毁变压器,重则扩大为电网事故。据统计,由于窃电引起电网事故而造成大面积停电的比率高达38.9%。
湖北省电力公司在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关心支持下,在全省范围内屡次开展反窃电专项斗争,但苦于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依据,难以形成反窃电工作的常态机制。
据悉,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将《湖北省反窃电条例》列入第二批立法计划,并明确由省经委作为立法主体单位,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起草《条例》(草案)。2004年 9月1日,《条例》(草案)由省经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也已征求公、检、法、工商、质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5年2月28日,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召开第52次会议,听取省经委领导关于《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会议一致认为,窃电行为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制定反窃电条例有其现实必要性。
2005年8月15日,省电力公司向省人大副主任王守海一行进行了反窃电立法汇报,研究并部署了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的各项事宜。
据悉,江西省于1999年制定出《江西省反窃电办法》,首开全国先河。截止目前,云南、辽宁、贵州、内蒙、北京等省、区、市相继通过人大制定了反窃电条例。
标签:反窃电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