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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整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作者:陆勇锋  2006-11-13

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出文件,对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在原有的六大类高耗能行业外增加黄磷和锌冶炼两个高耗能行业,同时提高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为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要求,浙江省物价局发文,从10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其中,对上述行业中被划入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其电价将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3分和1角执行。

浙江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始于2004年6月,根据当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的通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六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相应电价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和5分。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浙江,高耗能,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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