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河南省电力公司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改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和分类,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标准,并做好自备电厂电量的计量和确定工作,确保收费政策执行到位。
《意见》指出,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两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公司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改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和分类,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标准,并做好自备电厂电量的计量和确定工作,确保收费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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