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首部地方电力综合法规正式出台。陕西省电力公司全程参与配合了陕西省立法活动,公司高度敬业负责的精神得到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核心内容为:明确了行政区域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陕西省电力执法总队将作为改制后的执法机构实施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从而解决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缺位的重大难题,从机制上加强了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
《条例》的相关内容有:确定了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保护、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的原则和范围;规范了电力设施相邻权的处理原则,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线房、线树矛盾问题;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范畴、窃电量计算的标准,使窃电量的计算更具科学性;《条例》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设定了法定条件,充分保护了电力用户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确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实施范围、程序及权限;明确供电企业的合法取证权,和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制止权;以及电力监察机构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条例》在制定中凸现地方立法的特点,细化和完善上位法,使之更符合陕西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大了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力度,确保了重点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更好解决线房、线树矛盾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窃电和其它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
《条例》的出台,为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地方法规保障,为陕西省电力事业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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