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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07-23

7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的生效施行,标志着天津市首个电力地方性法规诞生。从最初立项重点解决打击窃电的单一内容立法,到最终出台的综合性电力管理地方性法规,正是顺应了天津市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能源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条例》的出台,对今后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正常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秩序,促进电力建设与供应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条例》也加强了对公司作为一个供电企业在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范与约束,细化了行使法定权利的条件和程序,为电力企业更为有效地实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凡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直接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改变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非法充值的电费充值卡用电;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立即中止供电,保护现场,调取和保存证据,依法追缴电费,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依据《条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除维修和维护电力设施需要停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闸断电。擅自拉闸断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天津,供电,用电,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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