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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出台《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十条禁令”》

  2007-10-16

10月11日,《重庆市电力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十条禁令”》正式颁布出台,“禁令”明文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禁令”,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岗位或就地免职。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十条禁令”分别为:一是擅自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二是授意或指使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三是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借款或投资;四是在招标、询价、谈判等采购活动中,违规干预招标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承包商或供应商;五是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理权属范围内,承揽(分包)工程或从事物资供应等经商活动;六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好处;七是授意或指使下属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成本,转移工程资金;八是在用户工程中强行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九是为谋取个人利益,无偿占用或以借为名实际占用管理、服务对象钱物,或以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交易活动。十是通过赌博或婚、丧、嫁、娶收敛钱财。

近年来,重庆市电力公司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要求,以宣传教育为先导、源头预防为重点、强化监督为手段、完善机制为保证,不断加强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本着依据实际需要、限制标准、从严控制的原则,加强了职务消费领域的管理,制定完善了相应的控制标准和管理制度,使公司的职务消费始终处于制度的约束之中。公司和所属基层单位还分别与当地检察院建立了联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检企联合,为促进公司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特别是2006年以来,公司系统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和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工作,加快推进了公司廉洁文化建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2005年、2006年,重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连续两年获得“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十佳先进集体”。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重庆电力,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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