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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供电公司出台《照相机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徐红英    2010-09-06

9月6日,笔者从赣县供电公司获悉,为了加强对基层部门照相机的管理,确保照相机的使用规范、有序,该公司出台了《照相机使用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各部门配备的照相机应指定专人保管,配备的照相机,原则上只用于本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或上报信息、新闻简报及留存档案资料时使用。同时还指出部门负责人是照相机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管理所属部门照相机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或丢失,岗位调整时必须将照相机列入工作移交清单,移交给接任者。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照相机损坏或丢失的,其责任人和使用者应照价赔偿,自行购买回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相机进行赔偿。对配备了照相机的部门,要求每月至少发5张本部门当月开展工作的相片至公司党委工作部,相片的报送列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每少1张考核5元。

标签:赣县供电公司,照相机使用管理,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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