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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供电公司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作者:王宪才    2010-09-14

“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事档案。”近日,莱芜供电公司出台《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人事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人事工作,莱芜供电公司根据中组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订了《莱芜供电公司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本制度从借阅单位范围、查借阅事由、查借阅手续、查借阅纪律、查借阅注意事项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凡查借阅人事档案者,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单》,凭单查借阅人事档案。该《制度》规定,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组织委员查借阅人事档案,须由本部门及组织委员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党支部印章,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公司所属各单位查借阅人事档案,须由本单位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党支部印章,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该《制度》还规定,查借阅人事档案时,必须在查阅室查阅,必须有两人及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员工。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单》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专责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据了解,本制度对人事档案的查借阅纪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增添档案材料,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对于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职工本人翻阅,对违反本制度者,将要追查借阅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标签:莱芜供电公司,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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