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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供电分公司制定2013年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作者:王力辉    2013-04-23

【本网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供电分公司制定出台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对推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原则要求。规定分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二是界定事项范围。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设置决策程序。要求在重大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保证领导班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四是规范监督检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接受兴安供电公司纪委、阿尔山市纪委等部门的全程监督;分公司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分公司纪检监察干部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阿尔山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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